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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富平县洋阳柿饼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
发布时间 2010-05-19

 

    一、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,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和《陕西省实施<农民专业合作社法>办法》及本社章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,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
三、社员大会职责:

1、审议、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;
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理事、执行监事(或者监事会成员);

3、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;

4、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;

5、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;

6、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;

7、审议批准理事会、执行监事(或者监事会)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;

8、决定重大财产处置、对外投资、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;

9、对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;

10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、资格、报酬和任期;

11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;

12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
四、成员代表从全体成员选举产生,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,组成成员代表大会。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,成员代表任期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五、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
六、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,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。

七、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,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;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八、遇下列情况,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:

1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;

2、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;

3、理事会提议;

九、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,实行“一人一票”制。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,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,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。

十、成员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成员、理事、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十一、本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富平县洋阳柿饼专业合作社

财务管理制度

 

    一、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,促进合作社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和《陕西省实施<农民专业合作社法>办法》及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(试行)》,结合合作社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。

三、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、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、未分配盈余、国家扶持补助资金、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。
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。

五、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“增收节支、勤俭节约”的原则,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、经营、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。

六、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,一般经费开支在2000元以内,由理事长直接审批;2000―10000元,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,由理事长审批;1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、投资,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,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。办理各项支出,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,凭证必须有经办人、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。经集体审核通过的,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。

七、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:(1)弥补上年度亏损:(2)计提积累,包括提取公积金、公益金、风险金。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;(3)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;(4)向投资者分利。

八、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,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,作好财务收支、成本费用核算、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。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、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、账款和划转和支取。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。

九、合作社银行帐号、账户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转让,不得将公款外借,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。

十、合作社实行“财务公开、民主监督”,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。每年1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、盈余分配方方案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。

十一、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,做到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实行透明化管理。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。购销价格确定后,要将购销价目表(如果有变化,原因要注明)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,便于成员了解。

十二、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,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、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、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、交易量和交易额。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。

十三、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的监督指导富平县农经站的审计监督。

十四、本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富平县洋阳柿饼专业合作社

盈余分配制度

 

    一、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,体现合作社的本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、《陕西省实施<农民专业合作社法>办法》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务会计制度(试行)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,要做好财产清查,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、成本、费用和盈余;清理财产和债权、债务。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:

1、提取公积金。公积金按本年盈余中20%的比例提取。用于发展生产,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。

2、提取公益金。从本社当年盈余中提取5%的公益金,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。

3、向成员分配盈余。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,按照交易量(额)向成员返还,返还比例为60%;按照出资额、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、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,返还比例为40%。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,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,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。

三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四、按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帐户中。

五、本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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